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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子揽储谋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26 浏览次数:5528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1月,某省农机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某某应其子张某(某信托投资公司从业人员)的要求,找本局计财处副处长丁某,说其子在单位有揽储任务,利息较高,要丁将局里暂不用的资金存到张某单位去。张某得知其父与丁某打了招呼,便找丁谈了存款的具体事项。随后,丁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和张某提供的单位名称、账号,安排会计将存在农业银行的本单位支农周转金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提出100万元,由丁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带回家交给张某。1995年12月初,张某以省农机局的名义用这张支票在其所在的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了高息存款手续。

二、分歧意见

张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其子接受方财物的错误,应依据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张某某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财政金融法规,构成违纪,应依据《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给予张某某处分。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错误,应依据《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张某某处分。

三、分析意见

1.张某某的违纪行为不宜按《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亲属接受财物错误”定性。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亲属接受财物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方财物。

构成该错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错误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二是主观上要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故意;三是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且未能证实本人知道的行为。张某某的行为与《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亲属接受财物错误”不完全一致,因此,对张某某的违纪行为不宜依据《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2.将张某某的违纪行为依据《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定性处理,难以反映张某某违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张某某的违纪行为不宜按《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定性处理。

在本案中,张某某主观上是以为其子完成揽储任务谋取利益为目的,这是其违纪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张某某要求农机局计财处副处长丁某安排资金转存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是围绕这一目的而进行的,其自身并不具有单独的目的,它只是张某某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虽然这一“手段”触犯了有关的财经纪律规定,也只能作为一个加重的情节。

3.我们认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子揽储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已构成违纪。但《处分条例》对张某某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分条款。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的规定,张某某的违纪行为与《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谋利益”错误最相类似,所以,张某某的行为应比照《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张某某之子张某的揽储行为具有经商活动的基本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张某的经商活动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办企业,做买卖,而是与其职务、工作相联系的而产生的一种谋利活动。张某所在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具有营利性质的经营性公司,其活动具有经商谋利的性质。张某作为该公司的从业人员,其揽储行为属于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该公司经商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张某的揽储行为可视为一种经商活动。

(2)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谋利益错误的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这三方面的构成要件。从主体方面看,张系农机局局长、党组书记,符合该错误的主体要件;从主观方面看,张应其子的要求,帮助其完成揽储任务,具有为其子谋利益的直接主观故意;从其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角度讲,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完成高息揽储任务的行为,超越了农机局的工作范围和其作为农机局局长的职责,影响了农机局正常工作,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3)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子张某的经商活动谋取了利益。就本案来说,张某某利用任农机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违反财经纪律将本单位的支农周转金提供给其子,以帮助其完成信托投资公司具有经商活动性质的揽储任务,使张某在完成公司的揽储任务的同时,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谋利益”错误的客观表现,应按此错误定性处理。

综上,虽然张某某帮助其子张某揽储谋利的行为,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错误,《处分条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张某某的违纪行为应比照《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并按有关比照处理的程序报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