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风肃纪

首页 > 廉洁港投 > 正风肃纪 > 文章详情

以案为镜丨一心向“钱” 项目办主任“栽”在项目上

来源: “廉洁四川”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1160 分享到:

【案卷】

文翔,男,汉族,1994年8月生,四川马边人,2018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马边彝族自治县民主镇(乡)政府项目办主任、荣丁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办工作人员。

2022年3月,张文翔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马边彝族自治县监委监察调查。

2022年3月,文翔因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公职。

2022年9月,张文翔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我收这些钱的意义在哪?我抽过的那些烟、喝过的那些酒、收过的那些钱,此时此刻我觉得太不值了!它既不能改变我现在的生活,却让我为这点小钱蒙蔽了双眼,丢失了最宝贵的自由……”在警示教育片《偏航》中,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办原工作人员张文翔出镜现身说法。

2018年9月,大学毕业后,张文翔满怀激情与梦想响应祖国号召,主动到基层锻炼上岗之前,他踌躇满志,立志以实干书写有为人生。凭借满腔热血和踏实肯干,参加工作不到1年,张文翔便担任民主乡项目办主任,负责全乡项目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监督等工作。

由于在施工、验收等工作上有一定的话语权,张文翔的身边开始聚拢起越来越多的“朋友”“兄弟”。张文翔“人脉”越来越广,各工程老板、社会人士逐渐向他靠拢,让他在各种尊重膜拜中迷失了自我。对于施工方安排的吃请”,他更是来者不拒,赠送的高档烟酒照单全收

我特别想证明自己很成功,展示给我的朋友看,让他们觉得我自己活得有多好、活得有多成功……”张文翔在忏悔书中写道,自己放任虚荣心和享乐欲滋生,在家人面前故意炫耀充面子,在朋友面前盲目攀比讲“排场”,甚至借钱也要打大牌、抽好烟、喝好酒。最终,长期的超前消费,带给他的只有入不敷出。在权力和金钱的驱使下,张文翔利令智昏,一心想着以组织的权、结自己的缘、谋更大的利。

2019年7月,张文翔作为验收组成员,参与民主新建项目验收。为了顺利通过验收,承包商高某递给了他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第一次收红包的时候,觉得应该没什么,都是现金,就是买几包烟来抽。迫切渴望金钱的张文翔面对承包商刻意的“讨好”,没有丝毫的犹豫和质疑,直接将红包收入囊中。

不久民主乡某河堤堡坎项目即将上马,张文翔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凭借自己掌握的内部消息,他主动找到“老朋友”高某,暗示可以帮忙。高某心领神会,答应事成后必有重谢。有了张文翔的亲切“指点”,高某顺利中标后,很快便送上了2万元的“感谢费”

帮助他们一次,就是我几个月的工资收入。尝到“甜头”的张文翔,开始想方设法将手中的权力变现。2020年12月,民主镇计划实施商业综合体项目。这一次,张文翔又打起了一箭双雕的主意。他首先找到高某,主动向其透露项目入围名单,帮助其顺利中标,从中索取好处费3万元。其次,他又从中牵线搭桥”,承诺帮助其他入围承包商获得转让项目代理权,并收取承包商王某感谢费”8800元。

底线一旦突破,就会像打开缺口的堤坝一样,泛滥成灾。此后,张文翔贪欲不断膨胀,对送礼办事的人来者不拒。甚至,每当逢年过节若没有服务对象的表示,他还会感到心里不高兴。

为了追求金钱,张文翔甘愿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地敛财。说情办事要收感谢费,帮助中标要收取点子费,项目验收要收取过路费……只要能弄到钱,他什么都敢做。然而,没有意识到,的贪婪与欲望最终编织成了一个陷阱,将自己推向了深渊。

纪律面前,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经查,2019年至2022年,张文翔在民主镇(乡)、荣丁镇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招投标、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主动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万余元。

我要是没在那个职位上,手里没有那些项目,不能够提供这些方便,这辈子可能和他们也不会相识。直到被留置,张文翔才如梦初醒。从意气风发、前途可期的年轻干部到身败名裂、身陷囹圄的阶下囚,留给张文翔的,只有“铁窗”内的无尽悔恨。

【案析】

年轻的文翔初掌权柄、自鸣得意,面对金钱的诱惑、朋友的拉拢,错把围猎真情短短不到4年时间里、人生不到30岁时,破心破纪,再到破法“狂飙”在虚荣逐利的道路上逐渐蜕化变质、腐败堕落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构成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张文翔受到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文翔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作者:米明孚 沈庆